注册会员会员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市场动态 > 行业资讯

十一起河南学校医院等场所须安装监控 不装可罚2万

发布时间:2013-10-08 22:26:00 点击:
据悉,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共7章39条,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防系统、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产品生产,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和验收,采集信息的使用与保护,违法行为的禁止和处罚等均进行了较为严格和科学、适度的规范。
 
《条例》确立了公安机关在技防管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划分了应当安装、禁止安装技防系统的区域、场所和部位,明确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使用单位的责任,强化了对技防信息的监督管理。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技防工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由公安机关负责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为维护公共安全,学校、医院、公交车、宾馆、网吧、大型停车场等重点单位、场所必须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由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市广场、公园、主要道路、地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等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要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状况、信息管理和使用、相关档案资料等事项的自检制度,加强对系统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发挥效能。
 
为保护公民稳私和技防信息的安全,《条例》规定,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买卖、传播、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评论
    内容:
    验证码:

    安防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anfunke.com

    yinhe.org